主板对发行人(企业)的营业期限、股本大小、盈利水平、最低市值等方面的要求标准较高,上市企业多为大型成熟企业,具有较大的资本规模以及稳定的盈利能力。
中小板是相对于主板而言规模较小的企业。
创业板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但有很大的成长空间。
科创板是独立于现有主板市场的新设板块,主要针对新技术、新能源、高端制造、环保、生物医药等新兴领域,相比较其他三个板块,科创板允许企业在未实现利润的情况下上市。
01
主板发行上市条件
财务与会计 【一般企业】 | 净利润 |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营业收入 | 无形资产 | 其他 |
| 最近3年>0且累计>3,000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 最近3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累计>5,000万元; 或最近3年营业收入累计>3亿元 |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
主体资格 |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经营3年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
规范运行 | 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
股本及公开发行比例 | 发行前股本总额≥3,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5,000万元; 发行后股本总额≤4亿元,公开发行比例须≥25%; 发行后股本总额>4亿元,公开发行比例须≥10%。 |
主营业务 | 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
财务基础和内控要求 |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
控制权和 管理团队 | 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董监高不存在下列情形:被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尚在禁入期的;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
• 在上交所上市的主板企业股票代码以600开头
• 在深交所上市的主板企业股票代码以000开头
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八条
发行人必须持续经营3年以上。由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改制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期限可以连续计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九条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5、关联交易(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6、财务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实操中,最近一年利润建议为1亿元以上);最近3个会计年度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为弥补亏损;过去3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7、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八条
8、其他要求:发行人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条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近3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02
中小板
• 在深交所上市的中小板企业股票代码以002开头
1、股本条件: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2、财务条件: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实操中,最近一年利润建议为5000万元以上);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03
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
【一般企业】市值及财务指标 (至少符合右侧标准中的一项) | 标准 | 市值 | 净利润 | 营业收入 |
| 标准一 | - | 最近两年均>0,且累计≥5,000万元 | - |
| 标准二 | ≥10亿元 | 最近一年>0 | 最近一年≥1亿元 |
| 标准三 | ≥50亿元 | - | 最近一年≥3亿元 |
【红筹企业尚未在境外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至少符合右侧标准中的一项) | 标准一 | ≥100亿元 | 最近一年>0 | 快速增长 |
| 标准二 | ≥50亿元 | 最近一年>0 | 快速增长,最近一年≥5亿元 |
【有表权决权差异安排】市值及财务指标(至少符合右侧标准中的一项) | 标准一 | ≥100亿元 | 最近一年>0 |
|
| 标准二 | ≥50亿元 | 最近一年>0 | 最近一年≥5亿元 |
主体资格 |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经营3年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
独立性 | 五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
股本及公开发行比例 | 发行后股本总额≥3,000万元; 发行后总股本≤4亿股,公开发行比例须≥25%; 发行后总股本>4亿股,公开发行比例须≥10%。 |
主营业务 | 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
财务基础和内控要求 |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
控制权和 管理团队 | 最近2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最近3年内:董监高不存在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控股股东、实控人无重大违法行为。 |
负面清单 | (1)农林牧渔业; (2)采矿业; (3)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4)纺织业; (5)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6)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7)建筑业; (8)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住宿和餐饮业; (10)金融业; (11)房地产业; (12)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04
科创板
【一般企业】市值及财务指标 (至少符合右侧标准中的一项) | 标准 | 预计市值 | 财务指标 |
标准一 | ≥10亿元 | 最近两年净利润均>0且累计净利润≥5,0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0且营业收入≥1亿元 |
标准二 | ≥15亿元 |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2亿元,且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累计营业收入≥15% |
标准三 | ≥20亿元 |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3亿元,且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1亿元 |
标准四 | ≥30亿元 |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3亿元 |
标准五 | ≥40亿元 | 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
【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市值及财务指标(至少符合右侧标准中的一项) | 标准一 | ≥2,000亿元 | - |
标准二 | >200亿元 | 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
【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市值及财务指标(至少符合右侧标准中的一项) | 标准一 | ≥100亿元 |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 , 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
标准二 | ≥50亿元 |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5亿元,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
【有表权决权差异安排】市值及财务指标(至少符合右侧标准中的一项) | 标准一 | ≥100亿元 | - |
标准二 | ≥50亿元 |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5亿元 |
科创属性 | 4项常规指标(同时符合): (1)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 (2)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3)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 (4)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 5项例外条款(至少符合一项): (1)发行人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2)发行人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3)发行人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4)发行人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 (5)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
主体资格 |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经营3年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
独立性 | 五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
股本及公开发行比例 | 发行后股本总额≥3,000万元; 发行后股本总额≤4亿元,公开发行比例须≥25%; 发行后股本总额>4亿元,公开发行比例须≥10%。 |
主营业务 | (1)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2)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服务等; (3)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服务等; (4)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相关服务等; (5)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服务等; (6)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服务等; (7)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禁止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 |
财务基础和内控要求 |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
控制权和 管理团队 | 最近2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最近3年内:董监高不存在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控股股东、实控人无重大违法行为。 |
*所称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的,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10%以上;
(二)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5亿元的,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以上;
(三)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人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
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上述要求。
• 在上交所上市的科创板企业股票尚未分配代码编号
五套市值指标,具体为:
(一)预计市值(市值评价标准为最近一轮投资机构对其投资的估值或上市发行时的估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并获得知名投资机构一定金额的投资。医药行业企业需取得至少一项一类新药二期临床试验批件,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
上市条件:
(一)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千万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二章第一节2.1.1
(二)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二章第一节2.1.1
(三)市值及财务指标满足本规则规定的标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二章第一节2.1.1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本所可以根据需要对上市条件和具体指标进行调整。——《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二章第一节2.1.1
